ICS 43.040 T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6512—2021 代替GB26512—2011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of the cab of commercial vehicles 2021-02-20发布 2022-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6512—2021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试验方法 5 6 标准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用于检验生存空间的人体模型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三维坐标系及有关乘坐位置的基准数据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车辆在试验台上的固定说明 11 参考文献 15 GB26512—202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6512—2011《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与GB26512—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正面撞击试验的试验能量(见5.5,2011年版的5.4); 一增加了A柱撞击试验(见5.6); 对于N,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类车辆,增加动态预加载试验 驾驶室侧面摆 锤20°撞击试验(见5.7.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6512—2011。 1 GB26512—2021 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的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N类车辆。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4780 汽车车身术语 GB11551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15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20913 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29120 H点和R点确定程序 ISO 4130 道路车辆三维基准系和基准符号 定义(RoadvehiclesThreedimensional reference system and fiducial marksDefinition) 3 术语和定义 GB/T3730.1、GB/T4780、GB/T15089及GB/T291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 车辆型式 vehicletype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实质差异的某一类型车辆: 驾驶室部件的尺寸、形状和材料; 驾驶室与车架的连接方式。 3.2 纵向中心平面 longitudinal center plane 垂直于同一轴上两侧车轮最外端轮心连线,并平分该连线的平面 3.3 平头车cab-over enginevehicle 发动机一半以上的长度位于风窗玻璃最前端的后方的车辆。 3.4 A柱 A-pillar 汽车前挡风玻璃两侧的车身立柱。 1 GB26512—2021 3.5 试验AtestA 驾驶室正面撞击试验。 3.6 试验Btest B 驾驶室A柱撞击试验。 3.7 试验 C test C 驾驶室顶部强度试验。 3.8 试验 D test D 驾驶室后围强度试验。 3.9 由M,类车辆衍生而成的N,类车辆vehiclesofcategoryN,derivedfromM, A柱及A柱之前的结构和形状与M类原型车相同的NI类车辆。 3.10 独立驾驶室 separatecab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驾驶室的设计以及与车辆的连接应尽可能消除在意外事故中伤害驾驶室内乘员的危险 4.1.2N.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超过7500kg的N2类车辆应符合5.5、5.7和5.8规定的试验A、试验 C和试验D的相关内容。满足GB11557或GB11551或GB/T20913规定的正面碰撞要求的车型,以 及符合GB11551或GB/T20913规定的由M类车辆衍生而成的Ni类车辆,可视为符合正面撞击试 验(试验A)要求。试验C、试验D仅在具有独立驾驶室的车辆上进行。 4.1.3N类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²类车辆应符合5.5、5.6、5.7和5.8规定的试验A、试验B、 试验C和试验D的相关内容。试验C、试验D仅在具有独立驾驶室的车辆上进行 4.1.4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只在平头车上进行 4.1.5为验证与4.1.2或4.1.3的符合性,由车辆制造厂确定采用1个、2个,3个或4个驾驶室进行试 验。试验C的两个阶段应在同一个驾驶室上进行 4.1.6如果车辆制造厂能够按照标准要求的试验条件对驾驶室各个部件强度进行计算机模拟或计算, 的变形(侵人生存空间),则可以不进行试验A、试验B、试验C和试验D。 4.2试验后的生存空间 4.2.1在完成4.1.2或4.1.3所述的每个试验后,驾驶室应存在生存空间,以在座椅上应容纳附录A所 规定的人体模型,且当座椅处于中间位置时,人体模型不应与车辆上部氏硬度A不小于50的非弹性部 件发生接触。使用小于100N的力,且不使用任何工具就可以从人体模型处移开的非弹性部件不予考 虑。为了便于安装,可以将人体模型解体后放入驾驶室内组装,允许将座椅调整到最后位置,人体模型 组装完整后,应使其“H”点与座椅“R”点重合。人体模型的安放以及座椅“R”点的确定应按照 2 GB26512—2021 GB/T29120的要求,“H”点和R”点位置的基准数据按附录B的要求给出。最后将座椅前移至中间位 置以评定生存空间。附录A所规定的人体模型也可以使用带或不带测量仪器的HybridⅢ男性假人替 代,HybridⅢ男性假人相关规定见GB/T20913。 4.2.2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每个乘坐位置均应进行生存空间的检验 4.3其他条件 4.3.1试验中,只要驾驶室与车架保持连接,用于固定驾驶室与车架的部件允许变形和损坏。前提是, 旋转。 4.3.2试验中,车门不应开启。试验后,不要求车门能开启。 5试验方法 5.1车门 试验前,驾驶室的车门应关闭但不锁止。 5.2发动机 对于试验A,车辆应装有发动机或质量、尺寸和安装方式与其相同的模型。 5.3驾驶室 驾驶室应配备转向机构、转向盘、仪表板、驾驶员座椅和乘客座椅等。转向盘和座椅位置应调整至 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5.4驾驶室的固定 对于试验A,驾驶室应安装在车辆上。对于试验B、试验C和试验D,车辆制造厂可选择驾驶室安 装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独立的车架上。车辆或车架应按照附录C所述的方式进行固定 5.5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 5.5.1撞击器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勾分布。撞击器质量应不小于1500kg。撞击器的撞击面应为平整的 矩形,长2500mm,高800mm(见图1中的b和h)。其边缘的圆角半径应为10mm土5mm。 5.5.2撞击器总成应为刚性结构,撞击器由刚性地固定在其上的两根摆臂自由悬吊,摆臂间距不小于 1000mm(见图1中的f)。摆臂的长度,从悬吊轴到撞击器的几何中心,不小于3500mm(见图1中 L)。 5.5.3撞击器悬吊的位置应使其在垂直位置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撞击器的撞击面与车辆的最前部相接触; 一撞击器的重心应低于驾驶员座椅“R"点50+。mm(见图1中的距离c); 一撞击器的重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5.5.4撞击器应以从前向后的方向撞击驾驶室的前部。撞击方向应为水平方向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 中心平面。 5.5.5对于Ni类车辆和车辆总质量不大于7500kg的N²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29.4kJ;对于N.类 车辆和总质量超过7500kg的N²类车辆,撞击能量应为55kJ。 3. GB26512—2021 撞击器 说明: 撞击器宽度,b=2500mm; 撞击器中心与R点的高度差,c≥50mm; 撞击器高度,h=800mm; 摆臂间距,f≥1000mm; 摆臂长度,L≥3500mm。 图1 正面撞击试验(试验A) 5.6A柱撞击试验(试验B) 5.6.1撞击器应为钢制且质量均勾分布。撞击器质量应不小于1000kg。撞击器应是圆柱形的,圆柱 直径(见图2中的d)为600mm士50mm,长度(见图2中的b)不小于2500mm。其边缘的圆角半径应 不小于1.5mm。 说明: 撞击器长度,b≥2500mm: 一撞击器直径,d=600mm±50mm; d 摆臂间距,f≥1000mm; f 摆臂长度,L≥3500mm。 图2A柱撞击试验(试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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