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200.40 Y 5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727—2009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use garden patrol minibus 2009-11-30发布 2010-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4727—2009 前言 本标准第4章(4.1.7.5、4.2.8.3除外)、5.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全国索道与游乐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益高电动 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正杰、雷晓卫、孙昌元、李海涛、曹进红、吴国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SAC I GB 24727—2009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旅游观光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和“非公路旅游观光列车”的统称,以下简称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的观光车。其他同类型的车辆(如打猎车等低速电动车)亦 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268—200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用户 consumers 3.2 使用环境 operationconditions SAG 设计时所考虑的观光车行驶的道路、气候条件和海拔高度等环境条件 3.3 改装re-equip 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对观光车非主要结构形式和非重要参数做出的改动, 4安全使用规则 4.1对用户的要求 4.1.1应在国家指定的区域使用观光车。 4.1.2应具有观光车的运营资质;驾驶观光车的人员应有驾驶资质。 4. 1. 3 应制定并遵守观光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乘坐观光车或进入观光车使用场所; b) 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孕妇和残障人员乘坐观光车,应有监护人监护,确保其乘坐安全; c) 观光车应在设计规定的载荷下运行,每个乘员均有座位,保证车内的载重量均匀分布; d) 观光车运营时发生意外情况,应有安全疏导措施; e) 观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观光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4.1.4改装 4.1.4.1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应对观光车进行影响安全性能的改装。 GB24727—2009 4.1.4.2对观光车有特殊要求的改装,应在采购时向制造厂提出。 4.1.4.3观光车改装,应由制造厂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后产品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T21268 的规定。 4.1.4.4改装后的观光车,其标牌和标识应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符,且应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4.1.4.5涂刷和悬挂在观光车车身的标语、广告,不应遮盖标牌、标识,不应与标牌、标识相混淆。 4.1.5使用 4.1.5.1观光车的运营应符合设计规定,不应超载运行。 4.1.5.2观光车的使用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4.1.5.3使用观光车,应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 使用。 4.1.5.4观光车应配备性能可靠、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材。 4.1.5.5具有封闭式车身结构的观光车设有应急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 4.1.6内燃观光车的燃料和容器 4.1.6.1内燃观光车加注的燃料,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牌号。 4.1.6.2用户应到有规定资质的加注站加注燃料。 4.1.6.3观光车配备的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私自更换或改装。 4.1.7蓄电池的充电和更换 4.1.7.1蓄电池充电站应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在该区域内应设置禁止烟火的警告标牌。 4.1.7.3蓄电池的充电或更换,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4.1.7.4蓄电池的安装,应符合GB/T21268一2007中5.10的规定。应保证定位准确、固定牢固、线 路连接正确。 4.1.7.5蓄电池的吊装宜采用绝缘吊杆。 4.1.7.6用环链葫芦吊装蓄电池,应配备链条箱;用手拉葫芦吊装蓄电池,应在蓄电池上覆盖绝缘材 料,以免链条与蓄电池接线端子连接造成短路。 4.1.7.7使用的蓄电池电压应符合设计规定,用户不应换用电压不同的蓄电池 4.1.7.8对废旧蓄电池(液)的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4.1.8观光车的运输、搬运和吊装 4.1.8.1装载观光车的车辆,应保证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运输观光车时,应有防止观光车移动的必 要措施。 4.1.8.2用户应在制造厂指定的位置吊装和搬运观光车。 4.2对驾驶员的要求 4.2.1应在指定的运营区域内驾驶观光车。 4.2.2应遵守观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运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规定。 4.2.3观光车停稳前,不允许乘客上、下车。 4.2.4观光车启动前,应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带。 4.2.5观光车行驶过程中,应告知乘客不应离开座位,不应将身体探出车体轮廓之外。 4.2.6运行 4.2.6.1驾驶员在指定区域内驾驶观光车,应特别注意行人,车辆及周围的建筑物,保证行车安全。 4.2.6.2观光车启动前,驾驶员应对其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4.2.6.3驾驶员驾驶观光车,应避免突然起步、停车及高速转弯。在车辆起步时,方向盘不应处在极限 位置(特殊情况除外)。 2. GB24727—2009 4.2.6.4观光车行驶在十字路口和视线受阻的地段或其他危险场合,应降低车速,鸣笛示警通过;应保 持正常行驶,不应超越同向行驶的其他车辆 4.2.6.5观光车运行时,驾驶员不应将身体探出车体的外轮廓线。 4.2.6.6观光车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应遵守有关路面承载能力等标牌的指示要求。 4.2.6.7观光车在坡道上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则: a) 缓慢地通过上、下坡道; b)不应在坡面上调头,不应横跨坡道运行; 下坡时不应空挡滑行; d) 靠近坡道、高站台或平台边缘时,车身与站台或平台边缘之间的距离至少为观光车一个轮胎 的宽度。 4.2.6.8驾驶观光车通过桥梁、孔洞之前,驾驶员应确认有足够的通过空间 4.2.7内燃观光车燃料加注 4.2.7.1加燃料前,驾驶员应关闭发动机,制动观光车。 4.2.7.2加燃料时,驾驶员应要求自身和乘客遵守加注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制度。 4.2.7.3在取走加注燃料的设备、盖好加注口盖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不应启动发动机。 4.2.8蓄电池充电和更换 4.2.8.1驾驶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方可从事蓄电池的充电或更换工作。 4.2.8.2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之前,应制动车辆,并正确定位 4.2.8.3蓄电池的充电和更换办法参照4.1.8。 5维护、保养和修理 5.1对用户的要求 5.1.1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观光车标牌、标识的完整性。 5.1.2应定期检验并确保观光车所有安全性能指标符合GB/T21268的规定。 5.1.3应制定和遵守观光车的维护、保养规程,该规程至少应包括5.1.4中的所有项目。 5.1.4观光车的维修,应由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 5.1.5维护、保养项目 5.1.5.1对车辆制动器、转向机构、操纵机构、仪表、灯光、喇叭、乘客保护装置等项目,应定期进行维护 和保养,使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 5.1.5.2对蓄电池、电动机、紧急断电装置、信号和照明装置、控制器和接触器、限位开关、导线和接插 件等装置,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特别要注意电气绝缘状况,保持各种装置处于安全状态。 5.1.5.3内燃车辆的排气系统、燃油系统,应定期检查有无损坏和渗漏。 5.1.5.4应定期检查充气轮胎的踏面、侧面和轮辋。充气轮胎应保持规定的气压;根据磨损情况,对于 损坏的踏面、侧面和轮辋要进行更(调)换。 5.1.5.5拆卸开式轮辋上的充气轮胎时,应预先将充气轮胎内的气体排掉。 5.1.5.6经修复后重新使用或重新灌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均应检查凹痕、划伤和沟槽是否修复; 检查各种阀门和液位计是否修复。清除安全阀中的碎屑;消除阀门和螺纹连接处等渗漏缺陷;修复或配 齐安全阀帽。 5.2对驾驶员的要求 5.2.1应保持观光车的整洁。 5.2.2应遵守观光车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观光车维护、保养和修理制度。 GB24727—2009 5.2.3应检查车辆各总成部件确保完好有效。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信号和照明系统、乘客防护装置应 具备安全使用性能。 5.2.4使用观光车,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保证燃油系统、蓄电池、制动器、转向机构、操纵机构、仪 表、灯光、喇叭、车轮、乘客防护装置以及充气胎气压等特殊部位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5.2.5 应定期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材,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GB24727—2009 5.2.3应检查车辆各总成部件确保完好有效。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信号和照明系统、乘客防护装置应 具备安全使用性能。 5.2.4使用观光车,应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保证燃油系统、蓄电池、制动器、转向机构、操纵机构、仪 表、灯光、喇叭、车轮、乘客防护装置以及充气胎气压等特殊部位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5.2.5 应定期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材,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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