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80;19.100 N 78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2448—2008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Protection rules for industrial X-ray radiographic equipment up to 5oo kV 2008-10-07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2448—2008 前言 本标准除第1章和第2章外,其余都属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为非等效采用德国工业标准DIN54113.1:1992《无损检测500kV以下技术应用的X射 线仪器的辐射防护规则通用技术要求》和DIN54113.2:1992《无损检测 厂500kV以下技术应用的X 射线仪器的辐射防护规则安全技术要求与工作、安装及使用的检验》。 本标准在JB7788—1995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仪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仪表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丹东射线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万全无损检测仪器厂、丹东市卫生监督 所、上海超群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志军、李义彬、张宏、营杰丽、陈宁龙、包如岭。 I GB22448—2008 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防护规则 1范围 结构X射线机、特级防护X射线机、全防护X射线机等)的防护性能要求、对X射线机的结构防护要 求,以及使用过程中X射线防护、使用规则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以下的X射线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150—1997放射卫生监测规范第1部分:工业X射线探伤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要求 3.1.1一般结构X射线机 包括固定式X射线机、移动式X射线机、携带式X射线机的一般结构仪器,在生产厂家规定的最高 工作值时,在X射线管主束窗口应用遮光罩遮盖下,用防护级剂量仪测量漏射线比释动能率。在管电 压低于200kV时,距其焦点1m处的漏射线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mGy/h,而在高于200kV时应 不大于 5 mGy/h。 3.1.2精细结构X射线机 精细结构X射线机在生产厂家规定的最高工作值时,在X射线管主束窗口应用遮光罩遮盖下,距 焦点0.5m处用防护级剂量仪测量的X射线机的漏射线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uGy/h。 配有铍窗口的射线管应配有一个可取下的最小厚度为2mm的A1遮光罩。漏射线比释动能率测 试时用相当于10个半值层厚度的遮光罩屏蔽X射线机窗口,其厚度如表1所示。 表1X射线机遮光罩铅厚度 100 150 X射线机管电压/kV 225 160 200 500 250 300 320 400 450 遮光罩铅厚度/mm 2.2 3.5 4.2 7.8 8.7 25 27 17 31 3.1.3特级防护X射线机 特级防护X射线机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距其辐射防护外壳外表面0.1m处用防护级剂量仪测量 的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μGy/h。拆除或打开防护外壳装置应确保高压不被接通 在生产厂家所规定的最大使用条件时,其辐射场内的漏射线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0.25mGy/h,X 射线机工作状态而打开防护外壳时漏射线比释动能率应不大于25μGy/h。 3.1.4全防护X射线机 全防护X射线机在距其防护外壳外表面0.1m处用防护级剂量仪测量得到的漏射线比释动能率 应不大于7.5μGy/h。一个防护装置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械装置应确保射线管在防护壳罩完好的条件 GB224482008 7.5μGy/h。当符合时此防护壳被视为合格。 3.2X射线机结构防护 3.2.1控制器 控制器应保证未经许可不能启动。在控制器上应用明显的黄灯或声控装置来告示该X射线机正 作标志应明显标示出。在移动式X射线机工作时,应设置一个有20m长导线的黄灯和有保护功能的 应急断路开关作为附加的防护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上连接一锁定机构可用于断开X射线机管高压(例 如X射线机上的开关、门触点、光栅),应有是否连接外部的标志。 3.2.2X射线输出窗 X射线输出窗是由活动锁紧机构装在X射线管防护外壳上或X射线管座的防护用部件上。X射 线输出窗打开状态应由X射线管防护外壳上的或X射线发生器附近的一个安全设施(例如报警灯)清 楚地显示。多窗X射线管应给每扇窗配置一个单独的安全设施。 3.2.3应用仪器 X射线窗的防护安全设施应保证只有在接通应用仪器时,控制器才能发出发射指令,断开应用仪器 时X射线输出窗应自动关闭。不应随意改变应用仪器的安装状况。 3.2.4拆卸射线管或射线发生器 自动切断。 3.2.5多窗口X射线管 在用多窗口的X射线管时,在X射线管防护外壳上的暂时不用的X射线输出窗口应装有或盖有双 重的保护锁罩。当X射线窗不使用时,此盖子只有借助工具才能取下。 3.2.6X射线防护设施的开启 当打开X射线防护设施时,安全设施应断开发生器或者令另外的安全防护装置发挥作用,避免有 效X射线束辐射的逸出,在打开X射线防护设施时应没有X射线机的泄漏辐射 3.2.7试样更换 在更换试样时,应做到自动切断X射线机高压或者自动屏蔽X射线机的辐射。 3.2.8屏蔽材料 X射线机管头内铺设的X射线屏蔽材料厚度应符合3.1中对漏射线比释动能率的要求。 4使用过程射线防护监测 4.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SAC 职业照射人员必须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档案,剂量限值应符合 GB18871—2002中附录B的要求: a)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应不超过20mSv; b)任何1年中的有效剂量应不超过50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应不超过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应不超过500mSv。 4.2控制区 4.2.1固定工作的控制区 职业照射人员年平均有效剂量可能为15mSv的区域定为控制区,并加以标记。控制区的剂量率 按X射线机的工作时间内确定。控制区标志应清晰可见,应有红色的“禁止进入X射线区”字样 4.2.2移动式工作的控制区 在用移动式X射线机进行检测工作时,按每周总接通时间7.5h计,控制区内有效剂量率不应大于 2. GB22448—2008 40μSv/h,大于40uSv/h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控制区的边界要有标志,并进行监控。工作人员应 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应采取措施如利用铅屏蔽,使移动式X射线仪器的工作控制区 应限制在尽可能小且适度的范围内。 在设立控制区时,应按下列步骤: a)估计控制区的范围; b)确定控制区的边界; c)标明控制区。 不允许在接通X射线机后用测得的剂量率来确定控制区边界。在第一次工作开始前要根据估计 和经验划定并标志出控制区边界。在第一次工作期间要借助剂量率测量仪进行检测或修正。应用绳索 或条带来隔离或由保安人员阻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控制区。所有入口应用警戒牌标明,现场的监视人员 应配备有射线监测仪器。应委托专门人员在X射线辐射场前指路。 4.3监督区 4.3.1固定工作场所的监督区 职业照射人员有全身照射所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可能高于5mSv/h的区域界定为监督区并加以 标记。监督区属于工作区,标志应清晰可见,应有橙色的“无关人员禁人X射线区”字样。 4.3.2移动工作场所的监督区 在控制区外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大于25uGy/h的区域。 5使用规则 5.1防护负责人和防护代理人 X射线仪器的使用注册者是辐射防护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书面委派必要数量的受过正规专业训练 的辐射防护代理人,规定他们在企业内部的职权范围,并上报审管部门备案。 5.2指导 使用X射线机的工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辐射防护专业知识。辐射防护负责人应重视对这些人员 的首次上岗前及以后的定期培训和指导。记录培训内容和时间。 5.3剂量检测 采用审管部门指明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剂量仪对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例如用通用的剂量测量 仪)。同时审管机关应当要求辐射防护负责人及辐射防护代理人能独立使用测量仪,能随时进行剂量监 测工作。 5.4安装工作 在安装X射线仪前,应根据预期的工作情况对结构上应有的射线辐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评 估和实测验证 控制区的通道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装置能观察到X射线机的开启情况。 一能做到在控制器上或在附近通过开关设备紧急断开X射线机高压。 一在通道处配置安全装置(如门接点、光栅),可使所及范围X射线中断。如需再重新接通,只能 使用接通器。 一通向控制区范围的通道应有红色清楚简洁的词语标示:“禁止进入X射线区”。 5.5工作 使用X射线机应遵守本标准和随机文件所要求的工作规范,用书面规定X射线工作时的防护要 求。例如,允许的X射线束方向、防护墙到X射线机的最小距离、防护墙厚度、最大区域范围和接通时 间以及禁止停留时间或限制条件等。 3 GB22448—2008 5.6X射线防护用的文件 5.6.1随机文件 随机文件有防护审管部门颁发的X射线机生产许可证,并注明X射线机的主要防护性能。各种结 构类型的X射线机防护性能应符合GB18871一2002的规定。 在文件中应有下列文件和标志: a) 批准证件; b)专业检测部门检验证明; c) X射线机标志。 5.6.2X射线机使用者应具备的资质 专业知识证明; a) SAG 培训证明; c) 剂量测量结果; 体检资料。 5. 6. 3 :X射线机使用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a) 专家的检验报告和证明; b) 使用单位被授权的证明书或证明书的复印件; c) 辐射防护区域平面图及其作为根据的工作方式; (P X射线机的操作规程说明,由此得出射线防护措施、充许的操作方法和工作参数,必要时可与 其他探伤机和附件的组合; e) 辐射防护标示。 5.7待批使用X射线机的条件 a) X射线机结构是经批准的; b)X射线机已由一个经审管部门确认的专家检验过; c) X射线防护代理人具备射线防护专业培训证明,代理人这种专业知识应通过参加被审管部门 认可的射线防护班进修并经专业考核而获得; d) 其他专业人员应掌握有关射线防护的必备专业知识,应符合5.2、5.6.2的要求; e) X射线仪器至少应在按规定的期限使用前报告当地审管部门,报告上应附上所允许的结构类 型证明的复印件,包括部件检验证明、专家检验报告、专业知识考察报告、委托书以及X射线 防护代理人的射线防护方面的专业培训证明。 5.8免批准使用特级防护X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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