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110~500kV架空电力 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修订的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 门会审。 现批准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3—90 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范》GBJ233— 8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 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 设 部 1990年7月2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 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 , 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 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8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规 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 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 压等级由 35~330kV改为110~500kV;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 实的质量标准; 修改并增加了M24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 要求的铁塔基础抹面、紧 线后的挠曲值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 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 220kV及以上工 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 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 准;清除导线铝股 表面氧化膜由使用凡士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 欧表的电 压等级由2500V提高到5000V。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 避雷线液压 施 工工艺规程》的 颁发,将原规范中这部分条文进行了 减化,同时对 液压 后允许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 他方面的修改。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如有新的修改意见 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和有关 资料寄送北京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 便今后修订时 参 考。 能 源 部 1990年5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不断提高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 技术水 平,确保工程质量,以 促进电力建设的现 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 新建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架空电力线路的 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110kV部分执行。 第1.0.3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 件和经有关 方 面会审的设计施工 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 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 外,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 依据。 第1.0.5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 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 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1.0.6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 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 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 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90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 疑问的,均应 重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2.0.2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 关部门的 技术鉴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 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 明质量合 格后方准使用。 第2.0.3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 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4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 碎石或卵 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 检验方 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2.0.5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 砂,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 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特殊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2.0.6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 品种与标号应符合 设计要求。 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 当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 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 不同批号的水 泥应分别堆放。 第2.0.7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 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 可采用河溪水 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 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 中不得含有油脂,其 上游亦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2.0.8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 产品。首次使用 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 方可使用。 第2.0.9条 掺入基础的大 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其强度不得低于混 凝土用石的标准, 尺寸宜为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2.0.10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 应符合各该 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1条 焊条的质量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 品种、牌 号必须与所使用的 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 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焊 接工艺性能。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 艺性能试验。使用 前应进行外 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 度经过烘干处理,并 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2.0.12条 铁塔加工 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 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13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 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4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 行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2.0.15条 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加工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 电线路铁塔 制造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的质量 应 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0.16条 导线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 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的规定, 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 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标 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 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进 口导线的质量 应符合各该产品国的国家标 准,且不应低于IEC标准。 第2.0.17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 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 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2.0.18条 金具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 金具》的规定。 第2.0.19条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尺 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19的规定。并 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件、 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 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第2.0.20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盘形悬式绝缘 子技术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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