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第壱章总则 第弐章系统的施工 第壱节一般规定 第弐节布线 第参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伍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参章系统的调试 第壱节一般规定 第弐节调试前的准备 第参节调试 第四章系统的验收 第壱节一般规定 第弐节系统竣工验收 第参节系统运行 前 言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 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 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 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共同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经建设部1992年11月 5日以建标 (1992)80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 说明的统一要求,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章、 节、 条 顺序,编写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部 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 函寄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编制组(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编码 110031)。 1992年11月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166-9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 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 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 作斗争 的一种有 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 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等一系 列消 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推广应用有了 很大 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 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 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推广应用的 实践中,也 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调试、验收等 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 合理的技术规范。有关 专 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 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 基 本上无章可循。即使有 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 临时性技术措施, 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这种状况,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正常、 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 挥。 本规范的制订, 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 个全 国统一的 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 督部门提供了一 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 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 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 范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Jll6-88)的配套规范。 适用范 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 致的。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 专业性很强的 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 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为此,承担此项工 作的单位, 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批准,确 认其资格,并取得许 可证,否则,不准承担此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 证系统正常 可靠运行。此外,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验收,以确保系统 完好、 无误,正常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例实施细 则》 和 《高 层建筑消防 管理规则》 等 法规对消防设施的验收 都作了明确规 定: 《条例》第五章消防监 督中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 机构,负责消防监 督工作。同时,在第二 十六条中规定,消防 机关负责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情况, 参加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 对工程的消防 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 待施工单位负责解 决后, 方可接收使用。 《高层建筑消防 管理规则》第 十五条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竣工 后, 其消防设施 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 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 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 根据调查,目前有 些地区的一 些单位,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 制设备施工 后,未经验收和验收 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 象时有发生, 这是很不负责的, 也是违犯消防法规的作法,今后应该避免此类问题 发生。 第1.0.4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 与其它有关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是一本 专业技术规范,其内 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 除执行本规范 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如《电 气装置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的规定,以保 证标准、规范的 协调一致 性。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l条 设计 图纸是施工的 基本技术依据,为正确 指导施 工,应坚持按图施工原则。 第2.1.2条 本规定考 虑到在设计单位 尚未最后选定设备、 完成 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 与土建配合,故制订这条最 低要求。在正常条 件下,以设备订 好、全部施工 图完整为好。 第2.1.3条 目前,施工 完毕后,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 品已经变更,厂方或有关单位 进行系统调试时 缺乏规定的资料和文件, 以致调试困难很大。规定 此条将便于调试能 够顺利进行。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是国家标准。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 与该规范是一 致的,所以 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第2.2.2条 参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ll6-88第 8.1.l条要求。系统布线应采用 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 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额定 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第2.2.3条 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 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 积水影响线路的绝 缘。目前施工单位 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 堵管现象,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GB50166-92 造成返工。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发生此类情况。此条规定,目的在 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 可靠性。 第2.2.4条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JI116-88第8.2.3条规定编写。 第2.2.5条 实践证明,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 械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 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 检查。 第2.2.6条 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 灰尘和水汽进入管 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所以规定 管子的连接处与出线口均应作 密封处理。 第2.2.7条 因管子太长和弯头太多,会使穿线时发生 困难。 第2.2.8条 为了保 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 ,导线不致于穿在管 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 第2.2.9条 为了确保 穿线顺利。 若不作固定,在施工 过程中将 发生跑管现象。最好使用单独的卡具,防止 受其它设备 检修的影响。 第2.2.10条 为了 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 量。 设置吊点或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采用1.0m,重量轻的采用1.5m。 第2.2.11条 为保证线槽的足够机械强度。目前施工中有的用 8 #铅丝吊装;使槽弯曲变形,影响使用。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 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 抗震缝等)处,应采取 补偿措施(例如用加装接线盒等),在 导线跨 越变形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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