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A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454—2009 代替GB19454.1—2004,GB19454.2—2004,GB19454.3—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ortable tanks for dangerous goods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454—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454.1—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454.2—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GB19454.3一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 规范使用鉴定》。 本标准与上述三个标准的修改主要内容为: 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完全一致; 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勐、赵青、张园、张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454.1—2004; GB19454.2—2004; GB19454.32004。 I GB 19454—2009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标记、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122.1包装术语第1部分:基础 GB19434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19270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ISO1496-3货运集装箱系列1.规范和试验第3部分:液体和气体用罐装集装箱 ISO4126-l安全阀(SafetyValves)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T4122.1,GB19434和GB1927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便携式罐体 portabletanks 用以运输第3类至第9类物质的、容量大于450L的多式联运罐体。便携式罐体的罐壳装有运输 危险货物所必要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 3.2 罐壳shell 便携式罐体承装所运物质的部分(罐体本身),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但不包括辅助设备或外部结 构装置。 3. 3 辅助设备service equipment 测量仪表以及装货、卸货、排气、安全、加热、冷却及隔热装置。 3. 4 结构装置 structuralequipment 罐壳外部的加固部件、紧固部件、防护部件和稳定部件。 3.5 最大允许工作压强 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 不小于在工作状态下在罐壳顶部测量的下列两个压强中较大者: a)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或 1 GB19454—2009 b)罐壳的设计最大有效表压,数值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 1)物质在65℃(如果是在高于65℃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 温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 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 3.6 设计压强design pressure 公认的压力容器规则要求的计算中所用的压强值。设计压强不得小于下列压强中的最大者: 在装货或卸货时,罐壳内允许的最大有效表压;或 a) b)以下三项之和: 1)物质在65℃(如果是在高于65℃下运输的高温物质,在装货、卸货或运输过程中的最高 温度)时物质的绝对蒸气压减100kPa: 2) 罐体未装满空间内的空气和其他气体的分压(kPa),这个分压是由未装满空间65℃的最 温度)引起的液体膨胀所决定; 3)根据运行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与运行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 许可总质量(运行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上的垂 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向下的垂直方向最大许可总质量的两倍(包括 重力在内的总载荷)乘以重力加速度分别所指动态力确定的排出压强,但不小于35kPa; 罐体规范规定的最低试验压强值的三分之二。 3.7 试验压强 testpressure 液压试验时罐壳顶部的最大表压,不小于设计压强的1.5倍 3. 8 防漏试验leakproofnesstest 用气体对罐壳及其辅助设备施加不小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强25%的有效内压的试验。 3.9 最大许可总质量maximumpermissiblegrossmass 便携式罐体的皮质量(皮重)及允许装运的最大荷载之和。 3.10 鉴定批useappraisal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件为一鉴定批,简称批 4危险货物分类 4.1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 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1第1类:爆炸品 一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2 GB19454—2009 一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的物质和物品; 一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4.1.2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一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一2.3项:毒性气体。 4.1.3第3类:易燃液体 4.1.4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一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一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5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ZC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6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4.1.7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8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9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除第1、2、7类,第5.2项,第6.2项的危险货物外,其他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可按危险程度划分三 种包装等级,即: I级包装——高度危险性; Ⅱ级包装—中等危险性; Ⅲ级包装—轻度危险性。 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可通过有关危险特性试验来确定。 5标记 5.1每个便携式罐体应安装一块永久固定在便携式罐体上显眼和易于检查之处的防锈金属标牌。如 因便携式罐体标牌安放位置的原因而无法将标牌永久固定在罐壳上,罐壳上至少应标明压力容器规则 要求的资料。应用印戳或其他类似方法在标牌上至少标明下列内容: 3 GB19454—2009 制造国 U 批准国 批准号码 N 制造厂商的名称或标记 出厂序列号码 批准设计的受权单位 所有人注册号码 制造年份 罐壳设计依据的压力容器规则 试验压强 kPa,表压 最大允许工作压强 kPa,表压 外部设计压强 kPa,表压 设计温度范围 ℃至 C 20℃时的水容量 L 20℃时每个分隔间的水容量 L 首次压力试验日期及检验员 加热/冷却系统最大允许工作压强 kPa,表压 罐壳材料和材料标准参考号 参考钢等效厚度 mm 衬里材料 最近一次定期试验日期和类型 年 月试验压强 kPa,表压 注:标牌上应至少包括以上内容,如需要可适当增加其他内容。 5.2下列资料应标记在便携式罐体上或标记在牢固地固定在便携式罐体上的金属标牌上: 生产企业名称 最大许可总质量 kg 卸载后(皮)质量 kg 5.3如果便携罐体设计上允许在公海装卸,则应在明显的板面上标记文字“海运便携罐体”一词应写在 标牌上。 5.4降压装置的标记 5.4.1每个降压装置均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记标明: a) 调定的排放压强(kPa)或温度(℃); 弹簧装置:排放压强容限公差; 易碎盘:对应于额定压强的参考温度; 易熔塞:温度容限公差;以及 以标准的m/s表示的装置额定流通能力。 实际情况允许时,也应标明以下资料: f) 制造厂商名称和有关的产品目录号。 5.4.2 降压装置上标明的额定流通能力应按ISO4126-1确定。 5.4.3 通向降压装置的通道,应该有足够大的尺寸,以便使需要排放的物质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装置。 罐壳和降压装置之间不应装有断流阀,除非为维修保养或其他原因而装有双联降压装置,而且实际使用 的降压装置的断流阀是锁定在开的位置,或者断流阀相互联锁,使得双联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始终是在使 4 GB19454—2009 用中。通向排气或降压装置的开口部位不得有障碍物,以免限制或切断罐壳到该装置的流通。降压装 气中。 6通用要求 6.1便携式罐体应有充分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因横向和纵向冲击和倾覆而损坏罐壳和辅助设备。如 罐壳和辅助设备结构能承受冲击或倾覆,则不需作这样的保护。 6.2有些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物质,只能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的分解、变态或聚 合反应时,方准运输。确保罐体不含任何可能促进这些反应的物质 6.3罐壳(不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面温度在运输中不应超过70℃。 6.4未经洗刷和放气的空便携式罐体应按照仍装有原先所装物质的要求办理 6.5可相互发生危险的反应并造成以下情况的物质不得装在罐壳相接的分隔单元内运输: a) 燃烧和/或大量发热; b)散发出可燃、毒性或室息性气体; c) 形成腐蚀性物质; d) 形成不稳定物质; e)2 发生危险的升压。 6.6装载度 6.6.1装货前,托运人应确保所用的是合适的便携式罐体,而且便携式罐体未装载在与罐壳材料、垫 圈、辅助设备及任何防护衬料接触时可能与之发生危险的反应从而形成危险产物或明显减损这些材料 强度的物质。 6.6.2便携式罐体装载不应超过6.8.3至6.8.9规定的限度。6.8.3、6.8.4或6.8.8对个别物质的 适用性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第4章中适用便携式罐体规 范或特殊规定。 6.6.3一般采用的最大装载度(%)按式(1)计算。 6.6.4对于I级和Ⅱ级包装的6.1项和第8类液体及在65℃C时绝对饱和蒸气压超过175kPa (1.75bar)的液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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