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30 C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77—2018 代替GB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2018-11-19 发布 2019-06-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577—2018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7章,2007年版的第7章、第8章); 删除了“通风除尘”(见2007年版的6.6); 增加了“除尘系统”(见第8章); 删除了“清洁”(见2007年版的8.3); 增加了“粉尘控制与清理”(见第9章); 一增加了“检修”(见第10章); 修改了“个体防护和救援”,变更为“个体防护”(见第11章,2007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北大学、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 限公司、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李刚、钟圣俊、孟宪卫、王新华、乐有邦、晓煜、张倩倩。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15577—1996,GB15577—2007。 GB 15577—2018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 尘层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12476.1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GB/T24626 耐爆炸设备 GB/T25445 抑制爆炸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dust 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3.2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 传播的环境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Farea subject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1 GB15577—2018 3.4 情化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人惰性物质,使粉尘|空气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3.5 抑爆explosionsuppression 爆炸初始阶段,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6 隔爆explosionisolation 爆炸发生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火火焰,阻止爆炸传播,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 3.7 泄爆ventingofdustexplosion 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 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预先设置的薄弱部位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8 二次爆炸subsequent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未发生爆炸的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引燃而 发生的连续爆炸。 3.9 清理cleaning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3.10 除尘系统dustcollectionsystem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4总则 4.1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 量、位置、危险区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 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4.2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除尘系统管理等)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 程应包含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 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 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 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企业应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6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 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4.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人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 标志。 2 GB15577—2018 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一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 一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 暂的。 5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 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 采用框架结构 5.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设置符合GB50016等要求的泄爆面积。 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 置,并靠近外墙。 5.4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洁的表面结构。 5.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 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 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6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6.1防止粉料自燃 6.1.1具有自燃性的热粉料,贮存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6.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 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1.3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6.2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 一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一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一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一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一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电机外壳、传动轴、加热源等),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应低于相 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3 GB15577—2018 一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 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一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未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6.3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6.3.2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 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一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GB/T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 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应采取防止发生摩擦、碰撞的措施。 6.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人 的设备或设施 6.4.3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4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 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 (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6.5情化 6.5.1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情化 技术。 6.5.2对采用情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 6.6灭火 6.6.1灭火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要求。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6.6.2不应采用引起粉尘飞扬的灭火措施和方法。 6.6.3对于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 7粉尘爆炸的控制 7.1一般要求 7.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 便的分离和移动。 7.1.2在紧急情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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