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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20 CCSB46B54 团体标准 T/ZFAA003—2022 饲料原料酿酒酵母细胞壁 Feedmaterial-YeastcellwallfromSaccharomycescerevisiae 2022-12-15发布 2023-01-15实施 浙江省饲料与动物保健品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AA003—2022 I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饲料与动物保健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浙江东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长兴忻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银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阿根、廖斌、付爱坤、敖培华、郦昊飞、徐呈瑞、沈雁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AA003—2022 1饲料原料酿酒酵母细胞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酿酒酵母细胞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酿酒酵母细胞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 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3477-2019饲料原料酿酒酵母细胞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酿酒酵母细胞壁yeastcellwallfromSaccharomycescerevisiae 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evisiae)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 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经浓缩、干燥等工艺生产而成的产品。 4原料要求 4.1一般要求 不得使用已发霉、酸败、腐烂、变质的原料。不得使用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以外的原料。 4.2卫生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AA003—2022 2所用原料卫生要求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产品要求 5.1粉碎粒度 全部通过孔径为0.355mm分析筛,孔径0.250mm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0%。 5.2感官指标 为灰色至黄棕褐色粉末,具酵母细胞壁特殊气味,无发霉变质、结块与异味、异嗅,无肉眼可见的 异物。 5.3理化指标 酿酒酵母细胞壁产品理化指标见表1。 表1酿酒酵母细胞壁产品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β-葡聚糖/% ≥20.0 甘露聚糖/% ≥18.0 粗蛋白质/% ≤35.0 水分/% ≤8.0 粗灰分/% ≤6.0 5.4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粉碎粒度 按GB/T5917.1规定的方法检验。 6.2感官 按NY/T3477-2019中5.1规定的方法检验。 6.3β-葡聚糖 按NY/T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 6.4甘露聚糖 按NY/T3477-2019中5.2规定的方法检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AA003—2022 36.5粗蛋白质 按GB/T6432规定的方法检验。 6.6水分 按GB/T6435规定的方法检验。 6.7粗灰分 按GB/T6438规定的方法检验。 6.8卫生指标 按GB13078规定的方法检验。 6.9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采用相同原料、配方、工艺,经连续生产的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吨。 7.2采样 按GB/T14699.1规定执行。 7.3出厂检验 7.3.1一般规定 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逐批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粉碎粒度、感官、水分、净含量、标签和包装。 7.3.3周期检验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粗蛋白质、粗灰分成分指标,不 足5批次时,逐批检验。 7.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产品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 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当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FAA003—2022 47.5判定规则 7.5.1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7.5.2检验项目中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 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5.3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8170中的全数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 7.5.4理化指标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执行。 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标签 标签按GB10648规定进行。 8.2包装 包装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有关规定,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泄漏,内层包装材料应 无毒无害。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应有防雨、防污染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防止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库房内应有防虫、防鼠、 防鸟措施。 8.5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贮存、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一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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