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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99 B00 大邑县佛手瓜协会团体标准 T/DYFGOF1—2019 “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申请与使用管理规范 (发布稿) 2019-05-30发布 2019-05-30实施 大邑县佛手瓜协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019 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大邑县佛手瓜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邑县青紫园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都农大哥农业专业合作社、成都山地果 蔬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西彪、高烽焱、曾亮、蓝天琼、蒋丽、刘娟、伍云、杜逢兵。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019 1“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申请 流程、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权利与义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雾山乡、鹤鸣乡、悦来镇、金星乡、青霞镇、斜源镇、䢺江 镇、花水湾镇、西岭镇、新场镇、王泗镇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者使用“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 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0129/T020—2016《西岭佛手瓜种植技术规范》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新乐花生等32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7年第 108号) 3术语与定义 3.1 “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原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西岭佛手瓜”文字组成的标志。 4基本要求 申请使用“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雾山乡、 鹤鸣乡、悦来镇、金星乡、青霞镇、斜源镇、䢺江镇、花水湾镇、西岭镇、新场镇、王泗镇 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并从事佛手瓜生产。 b)应按照DB510129/T020—2016要求种植。 c)种植的佛手瓜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符合DB510129/T015—2009的规定,且符合原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新乐花生等32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7年第 108号)。 d)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地标文化。 e)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流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2018 25.1产品送检 5.1.1送检时间 宜8月~10月送检。 5.1.2送检产品 宜选择鲜嫩、厚大、光滑剔透的佛手瓜,重量宜选择1.5kg~2.0kg。 5.1.3送检地点 宜送往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检测,由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5.2递交材料 生产者应向大邑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录A;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西岭佛手瓜种植技术规范》; ——产品生产者简介; ——西岭佛手瓜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见附录B; ——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提供原件);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5.3结果公示 通过材料审查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6使用管理 6.1使用申请 获得“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向大邑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提 交“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见附录D)。 6.2印制 6.2.1大邑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6.2.2印制“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要 求执行。 6.3使用方法 6.3.1获得使用“西岭佛手瓜”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 护产品”字样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总局批准公告号等,并施加专用标志。 6.3.2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019 36.4监督检查 6.4.1大邑县佛手瓜协会从以下方面配合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 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等 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监督产地范围内发生的“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6.4.2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2年内 未在受保护的“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6.4.3“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 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6.4.4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从以下方面监督、举报,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7权利与义务 7.1使用主体权利 7.1.1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西岭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及进行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7.1.2大邑县佛手瓜协会可推荐优先享受政府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生态科 技成果转化资源。 7.1.3大邑县佛手瓜协会可推荐优先参加政府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7.1.4大邑县佛手瓜协会可推荐优先享有“西岭绿源”公共品牌商标的使用服务和信息资源共享。 7.1.5大邑县佛手瓜协会可推荐优先享受大邑县提供的溯源管理、金融支持、渠道扩展、宣传推广等 公共性资源服务。 7.2使用主体义务 7.2.1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西岭佛手 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声誉。 7.2.2应接受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工作,对“西岭 佛手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3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向大邑县佛手瓜协会进行报备。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2018 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019 5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年月日 项目 内 容 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及产品 情况简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DYFGOF2—2018 6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证 明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所生产的 产自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保护范 围内。 特此证明 质量技术监督局(盖章) 年月日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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