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35.030 CCS L 80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819—2022 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Security requirements of face recognition data 2022-10-12发布 2023-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41819—202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概述 安全通用要求 5 6 人脸识别数据收集要求 人脸识别数据存储要求 8 人脸识别数据使用要求·· 9 人脸识别数据传输要求 人脸识别数据提供、公开要求 10 11 人脸识别数据删除要求 参考文献 GB/T 41819—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北 京理工大学、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 术处理协调中心、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民认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赛西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杭 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眼 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 院、上海观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建军、孙彦、郝春亮、左晓栋、洪延青、梅敬青、刘亦珩、刘贤刚、姚相振、 上官晓丽、何延哲、刘丽敏、胡影、李俊、刘军、林冠辰、孟洁、陈星、唐迪、张垫博、钟陈、许晓耕、卢旗、 朱雪峰、韩晗、周少鹏、邱勤、彭骏涛、成瑾、雷晓锋、高雪松、严敏瑞、李玲、张晓寒、李腾飞、王海棠、 杨春林、傅山、谢江、李军、付昊 1 GB/T41819—2022 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脸识别数据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具体处 理活动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数据处理者安全开展人脸识别数据处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37988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GB/T39335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GB/T40660 信息安全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基本要求 GB/T4147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35273、GB/T4066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脸图像faceimage 自然人脸部信息的模拟或数字表示。 注:人脸图像可从设备收集或通过视频、数字照片等获取,主要类型包括可见光图像、非可见光图像(如红外图像)、 三维图像等。 3.2 人脸特征 facefeature 从人脸图像提取的反映自然人脸部信息特征的参数。 3.3 人脸识别数据 face recognition data 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人脸图像或人脸特征。 3.4 人脸识别数据主体 facerecognitiondata subject 人脸识别数据所标识或关联的自然人。 注:人脸识别数据主体简称数据主体。 4概述 人脸识别数据主要用于识别自然人身份,典型应用包括机场、火车站使用人脸识别数据进行人证比 1 GB/T 41819—2022 对,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使用人脸识别数据实现解锁、支付等功能,公园、居民小区等使用人脸识别 数据核对人员身份。 5安全通用要求 数据处理者处理人脸识别数据的安全通用要求如下: a)实现相同目的或达到同等安全要求可采用非人脸识别方式的,应优先选择使用非人脸识别 方式。 b)应仅在人脸识别方式比非人脸识别方式更具安全性或便捷性时,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身份 识别;应同时提供人脸识别方式和非人脸识别方式,并由自然人选择使用。 示例:机场、火车站进行人证比对时,使用非人脸识别方式会导致相关服务便捷性的明显下降。 c)不应诱导自然人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人脸识别方式作为身份识别首选方式或 默认方式,设置障碍使自然人难以选择使用非人脸识别方式等。 d)在自然人拒绝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后,不应频繁提示以获取自然人对人脸识别方式的同意,例 如,在48h内提示次数超过1次。 e) 应符合GB/T35273、GB/T40660、GB/T41479的要求,以及GB/T37988中数据安全能力成 熟度等级3规定的要求。 f) 应在处理人脸识别数据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GB/T39335规定的要求开展个人信息 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2)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3)大 是否具备满足实现目的所需的准度、精度要求; 4)是否采取了与面临的安全风险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范人脸识别数据泄漏、篡改、 丢失、损毁或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安全风险; 5)是否采取了措施以有效降低可能对数据主体权益带来的损害和不利影响。 g)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1)人脸识别数据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2)人脸识别数据发生泄漏、篡改、丢失、损毁或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表明已有 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h) 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识别的,应取得其监护人单独同意;应 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1) 除非经数据主体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不应将人脸识别数据用于数据主体的评估或预测,包括 但不限于评估或预测数据主体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偏好、兴趣、消费行为和活动 轨迹等, j) 除非经数据主体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不应存储人脸图像。 k) 应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人脸识别数据保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人脸识别数据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2)人脸识别数据的处理规则; 3)人脸识别数据的处理权限,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范人脸识别数据泄漏、篡改、丢失、损毁或被非法获取、非法利 用等安全风险 1)对于处理超过10万人的人脸识别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应设置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和个人 2 GB/T41819—2022 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m)人脸识别数据处理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 1)1 收集、使用、存储人脸识别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人脸识别数据的存储期限; 2) 可能对数据主体权益带来的损害和不利影响,以及拒绝提供的后果; 3) 数据主体自主管理其人脸识别数据的途径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更正、删除人脸识 别数据及撤回同意; 4) 委托处理人脸识别数据的情况,以及相关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 5) 发生人脸识别数据泄漏等安全事件的赔偿、处置规则; 6) 人脸识别数据处理规则的解释渠道,以及安全问题的询问、投诉、举报渠道 n)车 针对人脸识别数据泄漏、篡改、丢失、损毁或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安全风险,应制定应急预 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0) 当发生人脸识别数据泄漏、篡改、丢失、损毁或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必要时暂停相关服务; 2)24h内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数据主体告知安全事件情况和防正、减轻损害的措 施,确实无法单独告知数据主体的,可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 3「 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p) 应建立保障数据主体权利的机制,保障数据主体知情同意、获取人脸识别数据处理情况、撤回 同意、注销账号、投诉、获得及时响应等方面的权利,并及时响应数据主体的相关请求。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或产生的人脸识别数据应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出境的,应 按照个人信息出境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r) 涉及采用密码技术解决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不可否认性需求的,应遵循密码相关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 6人脸识别数据收集要求 数据处理者收集人脸识别数据的要求如下: a)1 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应向数据主体告知人脸识别数据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者 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处理规则、必要性依据等,并征得 数据主体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未取得数据主体单独同意收集的人脸图像应立即删除并确保 不可恢复; b)数据主体不同意收集人脸识别数据的,不应拒绝数据主体使用基本业务功能; 7( 应采用需要数据主体主动配合的措施收集人脸识别数据;应在识别过程中持续告知数据主体 验证目的,并通过语言、文字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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