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DB63 ICS 91.140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11 - 03 - 21 发布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63/ 955—2011 前 言 本规范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青海联创 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永利、路兴洲、巩盛、温玉龙、刘勇、马宁社。 I DB63/ 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对电梯使用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要求、使用要求、应急管理、困人事件及事故处理做了 基本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 本规范不适用于个人和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 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3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 的主体。 3.4 使用单位 1 DB63/ 955—2011 是指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既可以是电梯所有权人, 也可以是受电梯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委托、同意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 务的单位或组织。 3.5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学校、幼儿园、商场、宾馆、娱乐场所、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用设施、旅游景区、体育 场馆、影剧院、展览馆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3.6 日常维护保养 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 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3.7 严重事故隐患 在用电梯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a) 使用非法生产的电梯; b) 使用的电梯缺少安全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失灵; c)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电梯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电梯; d) 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 e) 使用有明显故障或异常情况的电梯,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电梯; f) 电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而继续使用的。 3.8 改造 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等,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过程。 3.9 重大维修 是指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进行更新或整体拆卸维修,但不改变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 标的过程。 3.10 一般维修 不属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11 监督检验 2 DB63/ 955—2011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 3.12 定期检验 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4 机构和人员 4.1 责任主体与主要负责人 4.1.1 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4.1.2 共有产权的电梯,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 理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4.1.2.1 电梯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 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但安全管理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4.1.2.2 电梯产权共有人通过合同委托具备相应维修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 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则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合同约定双方 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双方均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 的,电梯产权共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4.1.3 电梯产权人出租电梯,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承租 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双方均为电 梯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4.2 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设置或指定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4.3 电梯作业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和电梯司机,统称电梯作业人员。 4.3.1 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内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未设置或未指定电梯安全管理 机构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熟悉有关电梯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4.3.2 电梯司机 4.3.2.1 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使用场所和使用情况配备电梯司机。电梯司机应熟悉电梯的性能,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操作电梯。 4.3.2.2 在下列场所使用的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电梯司机: a) 医院专门用于运送患者使用的电梯; 3 DB63/ 955—2011 b) c) d) 4.3.3 用于运送货物的载货电梯; 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 的乘客电梯; 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 人员的培训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 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5 管理要求 5.1 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电梯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以及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管理 和操作行为,落实岗位责任。 5.2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巡回检查制度; b) 定期检验制度; c) 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d) 维护保养管理制度;0 e) 故障处理及隐患整改制度; f)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g) 机房和井道管理制度; h) 层门、机房和电源钥匙的使用及管理制度; i) 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j) 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5.3 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a) 主要负责人职责; b)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 c)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d) 电梯司机职责。 5.4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使用的电梯类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5.5 制度的修订 为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使用单位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并适时进行修订,保 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为最新有效版本。 6 使用要求 4 DB63/ 955—2011 6.1 购置 建设单位应当购置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所购置的电梯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法规、标准和节能的要求,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购置的进口电梯其安全质量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附有中 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文件。 6.2 安装 6.2.1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合同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该电梯安装单位必须是电 梯制造单位或者是电梯制造单位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 6.2.2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及所安装电梯的技术要求。 6.2.3 电梯安装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完善与电梯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并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 6.2.4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 6.2.5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6.3 注册登记 6.3.1 电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使用注册登记。 6.3.2 申请使用注册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6.4 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安全技术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5 登记变更 6.5.1 移装 6.5.1.1 电梯在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变 更。 6.5.1.2 电梯跨原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 装完成后,向移装地所属登记机关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6.5.2 使用单位变更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到原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变更。 6.6 6.6.1 6.6.2 6.6.3 6.6.4 使用 应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接地、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 应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机房、井道内不应安装与电梯无关的其它设施。 应保证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无阻,照度满足要求。 应保证电梯机房温度、湿度、照度等使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 DB63/ 955—2011 6.6.5 应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可靠、通讯便捷,当电梯困人时,紧急报警装置应能保证与救援服务人员 持续联系。 6.6.6 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标志。 6.6.7 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安全注意事项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pdf文档 DB63-T 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青海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63-T 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青海省 第 1 页 DB63-T 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青海省 第 2 页 DB63-T 955-2011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青海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7 13:38:5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