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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99 C 85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DB37/ 675—2007 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Descent Rescue Device in Building 2007-07-01发布 2007-08-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 675—2007 I 前 言 为保证火灾情况下被困人员能够快速、有效地疏散、安全逃生,制订本规范。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吉林恒安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王忠、董新明、黄凤梅、李景海、李智勇、王世建、王国庆、张永刚。 DB37/ 675—2007 1 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中救生缓降器的设置。既有建筑 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413 救生缓降器 3 术语和定义 3.1 救生缓降器 是一种靠自重从一定高度,以一定的速度沿建筑物外墙安全降至地面,并能连续使用的逃生器具。 由调速器、安全带、安全钩、钢丝绳和连接用的钢丝绳等配件组成。 3.2 救生缓降器支架 悬挂救生缓降器的固定构件。 3.3 公共娱乐场所 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 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网吧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4 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 每一楼层同一时间内每100m 2生产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生产场所。 3.5 救生缓降器设置点 救生缓降器的具体设置位置,通常位于各楼层靠近外窗(门)的位置。 4 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自地上第三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6m的二层起逐层设置救生缓降器: 4.1 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商业楼、医疗建筑; 4.2 宾馆、公寓、集体宿舍、高层住宅; 4.3 公共娱乐场所; 4.4 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 4.5 火车站、汽车(轻轨)客运站、航站、港口建筑的候车(机、船)场所。 5 设置数量 DB37/ 675—2007 2 救生缓降器的设置点应均匀布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医疗建筑、宾馆、公寓、集体宿舍、高层住宅和火车站、汽车(轻轨) 客运站、航站、港口建筑的候车(机、船)场所等,每层每 500m2设置 1 具; 5.2 商业场所、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每层每 300m2设置 1 具; 5.3 公共娱乐场所,每 200m2设置 1 具。 6 安装要求 6.1 选用的建筑救生缓降器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并经国家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6.2 救生缓降器应安装牢固,位置明显,方便取用,并有明显标志。 6.3 救生缓降器支架中心距室内地面的距离宜为 1.7m。 6.4 救生缓降器钢丝绳长度不得小于支架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7 维护与管理 7.1 救生缓降器安装使用后应定期检查,当发现损伤、霉蛀、锈蚀、卡阻、挂钩有明显松动、配件丢 失等现象时应及时维护、更换或重新设置。 7.2 救生缓降器有金属件严重腐蚀或变形、编织物严重老化等情形时应报废处理。 7.3 报废的救生缓降器应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禁止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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