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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40 CCS A 18 扬 DB3210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T 1127—2022 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规范 New apprenticeship in enterprises training specifications 2022 - 06 - 28 发布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6 - 28 实施 发 布 DB3210/T 112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扬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扬州中正企业管理顾问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宏平、陈康林、倪志峰、王新文、刘晓艳、孙盛、俞云庆、殷祥。 I DB3210/T 1127—2022 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培养对象、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式、培养期限、培 养职责、培养工作流程、专家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 发[2019]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 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新型学徒制 new apprenticeship in enterprises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 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的,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 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学徒培养制度。 4 培养对象 在企业工作且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 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注1:新招用人员认定: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学徒制企业认定之日起前 6 个月至认定后 1 年内。 注2:转岗人员认定: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技能从 业人员,并需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 5 培养目标 1 DB3210/T 1127—202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 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学徒 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 6 培养内容 培养课程内容应涵盖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职业素养、工匠精神、法律常识、安全生产规范等方面。 其中,新招用人员培训课程应涵盖以上全部内容,转岗人员培训课程以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法律常识、 安全生产规范等方面内容为主。 7 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主要由企业导师带徒和培训机构工学一体化教学两种方式相结合。企业导师带徒以车间+ 教室互动培训为主,推广集中学、分散学、掌中学、网上学等新型培训模式;培训机构工学一体教学以 “送教下车间”为主要形式。 8 培养期限 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期限一般为中级工1年、高级工不超过2年。学徒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期 限应长于学徒制培训期限。 9 培养职责 9.1 总体要求 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培训机构共同承担,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 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等。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要的办学许 可或培训资质。重点面向本地骨干企业及以全日制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为主体的培训机构开展。 9.2 企业职责 9.2.1 确定学徒 企业应选择技术技能含量较高、需进行专业指导和训练的岗位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学徒确定后,企 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服务期限及违 约责任等内容。 9.2.2 选拔导师 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导师。导师和学徒签订师徒带教协议,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 作训练,逐步提升学徒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 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养过程中,企业应指导、协助导师做好学徒培养的相关工作。 9.2.3 选择培训机构 2 DB3210/T 1127—2022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并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并确保学徒能进行系统、有针对性的专业 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9.2.4 投入资金 学徒培养期间,企业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学徒工资,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企业导师培训费用,向承 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发放导师带徒津贴,还可结合培养需要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所需资金 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相关资金渠道列支。 9.2.5 培训过程管理 培训实施期间,企业应合理安排学徒培训时间,注重技能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加强在企学习管 理,确保培训过程可持续性。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企业应做好各类视频资料、教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 9.3 培训机构职责 9.3.1 培养计划实施 培训机构应为学徒、企业导师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 企业导师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衔接。 9.3.2 企业导师培养 培训机构应加强企业导师的培训能力,开发标准化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导师带教技能课程,且 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企业导师集中培训。企业导师培训需做好培训前、中、后的效果评估工作, 对导师学习成果进行书面评价。 9.3.3 培训过程管理 培训实施期间,培训机构应做好学徒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 做好各类视频资料、教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 9.4 学徒职责 9.4.1 完成培训任务 学徒应按照培养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提高技能,完成培养任务。 9.4.2 违约处理 因学徒本人原因,提前结束学徒制培养的,学徒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 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10 培训工作流程 10.1 备案及计划审核 10.1.1 备案 3 DB3210/T 1127—2022 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各类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应将备案材料见附录 A~I 送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以技师、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的学徒培训须报送省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相关材料。 10.1.2 培训计划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审核”方式,以“有条件、基础好、 意愿强”为标准,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10.1.3 培训计划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拟定培训计划,通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 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当期培训计划。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组织开班。 10.2 培训实施 10.2.1 培训组班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班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大型企业可以单独组班;同类中小企业可由行 业、企业协会组织联合成班;工业集中区的小、微企业可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 头组织联合成班。每个班的学徒一般不超过50人。 10.2.2 方案制定 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制定培训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开发培训教材,确定培训总课时、课程课时、 培养导师(教师)、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等。培训课时原则上以400课时/年为基准确定,实践类课程课时 数一般不低于总课时数的60%。16个课时计算为1学分。课程成绩评定办法依据课程类型分类制定,实行 百分制或等级制。 10.2.3 课程开发 课程开发步骤一般包括确定培训任务、构建课程体系、制定课程标准等。课程类型一般分为通用素 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操作技能课程等三类。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 施培训和考核,应用“互联网+”设置线上课程,开发手机APP、微课、职业培训包等,线上课程课时数 原则上不超过理论课总课时数的40%。 10.2.4 师资安排 师资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安排。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1名企业导师 带徒人数一般不超过6名。培训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学徒班组管理,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 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育,做好与企 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10.2.5 培训学制 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在技工院校参加 培训的学徒累计学分达到《江苏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 证书。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10.2.6 培训资料 4 DB3210/T 1127—2022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妥善保管培训组织资料和培训管理资料。培训组织资料包括培训教案、培训授课 日志、学徒日志、课程试卷等;培训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培训台账(详见附录E)、培训方案、培训日常 检查记录、培训进度检查记录、培训满意度调查表、企校沟通会议纪要等。 10.3 考核评价 10.3.1 评价内容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考核评价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指导,以培训课程考核成绩为基础,以企业生 产岗位能力为核心,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课程成绩、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职业技能等方面。 10.3.2 评价方式 10.3.2.1 课程考核 每门课程结束后应按照培训方案实施考核。 10.3.2.2 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工作绩效考核 企业根据学徒在培训期间的实际表现,对学徒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定。 10.3.2.3 职业技能评价 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组织职业技能综合考试,合格者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10.3.3 评价结果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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