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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 ICS 13.020.40 Z77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54/T 018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 12- 20 发布 2020 - 01 -19 实施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4/T 0182-2019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3 7 实施与监督..........................................................................3 I DB54/T 018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例、谭人伟、张晟、汪军、张贇、杨杉、许小伟、曾磊、陈歆、张惠芳、贡 桑多吉、次仁曲珍、陈旭、刘坤、袁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4/T 0182-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GB 18918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红外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监[1996]470号 1 DB54/T 0182-2019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 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一般要求 4.1 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 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在污水收集时, 原则上应雨污分流。 4.2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 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 GB/T 31962。 4.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禁止直接排入 GB 3838 中地表水Ⅱ类及以上功能水域和封闭水体。 4.4 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 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 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 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 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5.2 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分 别执行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 1。 表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2 DB54/T 0182-2019 排放规模 新建、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规模 50m3/d(含)~500m3/d(不含) 5m3/d(含)~50m3/d(不含) 小于5m3/d(不含) 受纳水体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 地 表水Ⅲ类功能水域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其它水体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5.3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的规 定。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1 pH值(无量纲) 2 化学需氧量(CODCr) 一级标准 单位:mg/L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6-9 60 100 120 50 3 悬浮物(SS) 20 30 4 氨氮①(以 N 计) 15(20) 25(30) 25(30) 5 总磷(以 P 计) 2 3 - 6 动植物油② 3 5 20 注:①括号外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的控制指标。 ②仅针对含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设施进行控制。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 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 规范的规定执行。 3 DB54/T 0182-2019 6.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pH 值 2 化学需氧量(COD) 3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氨氮(NH3-N) 4 总磷(TP)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5 悬浮物(SS)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6 动植物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西藏自治区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 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7.3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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