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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CCS A 12 威 DB3710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0/T 141—2021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规范 2021 - 11 - 29 发布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2 - 29 实施 发 布 DB3710/T 14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的第1部分。 本文件由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和评估。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辉、王涛、李桂娟、阎辉、于峻。 I DB3710/T 141—2021 引  言 明码标价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提升信用水平的重要方式。 为给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标示行为规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威海市放 心舒心消费环境,营造诚实守信商业氛围,服务威海精致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文件。 II DB3710/T 141—2021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 1 第 1 部分:通用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标价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威海市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提供活动的经营者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B/T 10955 商品标价签通用技术条件 SB/T 11134 电子商务商品标价通用技术条件 SB/T 11157 电子商务商贸服务标价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明码标价 with honest price tag displayed 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3.2 经营者 operator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3.3 有效标价形式 form of valid price tag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明确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的能被消费者或其 他人正确认知、不致产生歧义的形式。 3.4 商品 goods 经营者销售或收购的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 3.5 1 DB3710/T 141—2021 服务 services 经营者提供的各类有偿服务,包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 3.6 经营场所 place of business 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经营场所。 3.7 促销活动 sales promotion 以扩大销售为目的,采用降价、折价、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 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营销活动。 3.8 标价签 price tag 商品明码标价的载体,适用于实物商品的现场一对一的价格公示。 3.9 价目表 price list 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的载体,适用于非实物商品或服务的现场一对多的价格公示。 4 基本原则 4.1 公开原则 所标示的价格是公开的要约,公开的范围不限于进入本经营场所的消费者,但要约的对象仅限于进 入本经营场所的消费者。 4.2 公平原则 标价是不定对象的价格承诺,应童叟无欺。 4.3 诚实信用原则 应公示完整、真实、准确、无歧意、无误导的价格信息及相关内容,禁止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 4.4 合法原则 标价方式与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4.5 标准化原则 适用时,标价签和价目表的制作与填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6 2 信息化原则 DB3710/T 141—2021 适用时,标价内容可以包含商品标价监制信息化代码,能够通过代码反映该商品标价符合但不限于 标准要求的信息。 5 基本要求 5.1 销售或收购商品、提供服务,应按本文件要求明码标价,结算价格不得超过明码标价的公示价格。 5.2 明码标价应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实物商品展示的,应使用标价签标价,非实物商品、收购商品、 服务应使用价目表标价。 5.3 标价签与价目表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制。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发布标价签、标价 牌、价目表(册)等参考样式,对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特定交易场所内的标价形式,经营者应根据自身情 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5.4 威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建立标价签(价目表)监制平台,指导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用监制平 台为经营者提供现场或网络监制审核。 5.5 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 整。 5.6 价目表应公示在本经营场所或收款场所的醒目位置。 5.7 先消费后结算的,不免除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义务,须出具结算单据,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 格。 5.8 交易合同中有价格条款的,不免除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义务,合同价格不得超过明码标价的公示价 格。 5.9 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应覆盖本经营场所经营的所有商品与服务价格。 5.10 同一经营者的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经营场所视为不同的经营场所。 5.11 标价签的制作应符合 SB/T 10955 文件要求,电子商务商品标价制作应符合 SB/T 11134 文件要求, 电子商务服务标价制作应符合 SB/T 11157 文件要求。 6 标价内容 6.1 公示价格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明人民币金额,其他相关信息,应使用规范汉字,涉外商品经营和 服务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内容,所标价格的字体大小应一致。 6.2 销售商品标价应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监制信息代码等五项基本标价要素,可根据 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质地、产地等其他信息。特殊行业商品标价应 符合相关规定。 6.3 收购商品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应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收购 价格和监制信息代码等内容。 6.4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的内容应包括收费 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监制信息代码等。 6.5 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标明附加条件,标注附加条件的字体大小应与标注商品或服务名称字体的大 小一致。 6.6 主动提示消费者实行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用标价签与价目表应与正常销售的有底色区别, 建议使用黄色作为降价标价签与价目表的底色。 6.7 主动提示消费者实行降价(包括折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除标明品名、计价单位、监制信 息代码外,还应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现价等内容。 3 DB3710/T 141—2021 6.8 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 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6.9 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 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不标注赠品的视为赠送原品。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 馈赠物品的总量,赠送完毕后应及时消除馈赠信息,不去除的视为未超总量。 6.10 处理商品应标明处理原因,并标注“处理品”字样。 6.11 提供服务应标明服务项目、价格或者计价单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同时 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能混合标价。属于可选择的服务及其收费,应逐一标明。 6.12 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 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 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6.13 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 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 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6.14 经营者标价应明确到人民币分,不得使用时价、合同价、协商等不明确标价方式进行标价,不得 使用价格区间进行标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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