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9.140.40;93.080.30 K 7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000.219—2008/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代替GB7000.14—2000 灯具贪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LuminairesPart 2-19:Particular requirementsAir-handling luminaires (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IDT) 2008-12-31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7000.219—2008/IEC 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目 次 前言 IEC前言 1 范围 2 一般试验要求 3 定义 灯具分类 5 标记 6 结构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8 9 接线端子 10 外部和内部线路 11 防触电保护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13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5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关于通风式灯具解释 GB7000.219—2008/1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为GB7000《灯具》的第2-19部分,GB7000系列标准现有22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 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2008 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GB7000.4—2007 灯具 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 GB7000.62008 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 GB7000.7—2005 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 9—2008 灯具货 第2-20部分:特殊要求 灯串 GB 7000.17—2003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 7000.19—2005 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 GB 7000.201—2008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202—2008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嵌人式灯具 GB 7000. 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7—2009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208—2008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手提灯 GB 7000.211—2008 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水族箱灯具 GB 7000.212—2008 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GB7000.213—2008 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地面嵌入式灯具 GB 7000.217—2008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灯具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 用灯具 GB 7000. 21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32008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7000.219—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GB7000.225—2009 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598-2-19:1981《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9章通 风式灯具》、1987年第1号修改件和1997年第2号修改件。 本部分代替GB7000.14—2000。 本部分与GB7000.14—2000的主要差异包括: 引用标准GB7000.1—1996改为GB7000.1; “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一标准名称改为“灯具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交通风式灯具”;标准号由GB7000.14改为 GB 7000.219; 一“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 “制造厂”改为“制造商”。 本部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1 SZIC 2 GB7000.2192008/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 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飞利浦灯具(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桑高元、於立成、刘跃占。 本部分的第1版于2001年7月发布,本版是第1次修订。 GB7000.219—2008/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IEC前言 1)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 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 已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担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地 区的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间的任何区别都应在后者中尽可能明确的指出 IEC60598-2-19的1987年第1号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 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1987年第1号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6月法 表决报告 34D(CO)111 34D(CO)128 关于本修订件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IEC60598-2-19的1997年第2号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 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1997年第2号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FDIS 表决报告 34D/471/FDIS 34/481/RVD 关于本修订件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II GB7000.219—2008/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灯具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1范围 GB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通风管道或用于通风空间的(强制通风)通风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灯具以管形荧光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应与GB7000.1一起使用。 应注意的是,本部分只规定了通风式灯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没有规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注1:本部分中的“通风”和“通风的”是指强制通风 注2:本部分没有对使用钨丝灯和除管形荧光灯以外的气体放电灯灯具提出要求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的规定。GB7000.1中规定的试验按本部分规定的试验顺序进行试验, 3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 1 通风式灯具 air-handling luminaires 为与空气调节系统结合使用而专门设计的一种灯具。 注:空气可能经过光源腔或单独的通风道。 3.2 静态工作 static operation 灯具的一种工作状态,既不强制通风也不排风,但充许空气对流 4灯具分类 应用GB7000.1第2章的规定,但通风式灯具应分类为I类,Ⅱ类和Ⅲ类 5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与下列5.1~~5.4的规定 5.1不标标记的嵌人型通风式灯具应在所附的标签上或随灯具提供的制造商的说明书上含有表明 下述内容的警告,即在凹槽内任何灯具的外表面部件都不能安装在离普通可燃材料表面25mm以内的 地方。 5.2标有V标记的通风式灯具,应指明灯具的结构类型,此信息应标志在灯具上,或在制造商的说明 书中给出,内容应是下列两条或其中一条: “用于与通风管道连接”。 “在通风空间内使用”。 为使有通风孔隙的灯具适于与通风管道内配用而在灯具上增加附件时,应在附件上标明: “用于与通风管道连接”。 5.3GB7000.1中3.3.6提及的“特殊条件”应包含下述内容: a)不标有V以标记的灯具,灯体与建筑结构的普通可燃部件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1 GB7000.2192008/IEC60598-2-19:1981+A1:1987+A2:1997 b)适用的类型,例如,“在通风空间内使用”。 5.4用于通风式灯具t符号的解释(见附录A)。 6结构 应用GB7000.1第4章和下列6.1~6.3的规定。 6.1对嵌人的部件,GB7000.1中4.13试验规定的冲击能量和弹簧压缩量应根据下列表1的规定。 表1冲击能量和弹簧压缩量 被试部件 冲击能量/Nm 压缩量/mm 0.35 提供防触电保护部件(陶瓷件除外) 17 灯具的陶瓷件和所有其他部件 0.20 13 似装置的,这些装置的固定方法应使这些装置不能被拆除,除非造成永久性损环或使其无法正确安装 这个规定不适用于无碍安全仅因结构需要而设置的隔离物 a)通风式灯具的壳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可燃材料,而且在进行本部分第12章的试验时,灯体温度不应超 过100℃。灯体上可以开孔,但孔的总面积不能超过灯体表面积的10%。 b)面向上的孔的水平宽度应不大于6mm,其他孔的宽度不能超过10mm。另外,对于其他平面内面向上的 孔,其在水平面上的投影的宽度不能超过6mm 带有短管与通风管道连接的灯具,孔的宽度没有限制 c)通风式灯具的镇流器、连接装置和通过式布线等元件要用一个不可燃材料壳体保护,以防止尘埃的侵蚀 此壳体可以是元件的一部分。当额定电流不超过2A时,该要求不适用于灯座、启动器座及其连接装置和 短的连接导线。 6.3对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即标有标记的灯具,GB7000.1中4.16.1的规定不适于用 作强制通风的孔。对带套管(空气连接装置)的通风式灯具,该套管表面应作为灯具的表面做试验。 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第11章的规定。 8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第7章的规定。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 10 外部和内部线路 SAG 应用GB7000.1第5章与下述10.1的规定。 10.1当软缆或软线作为与电源连接的方法并由制造商提供时,应符合GB5023.1~5023.7《额定电压 450/750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和GB5013.1~5013.7《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橡胶绝缘电缆》 所规定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要求,并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能受到的最高温度而不损坏。 合格性由本部分第12章的试验检验。 注:嵌入的通风式灯具上的软缆和软线应适宜下列情况: a)软缆和软线不易触及且在凹槽内部碰不到软缆和
GB 7000.219-2008 灯具 第2-19部分:特殊要求 通风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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