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20 R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768.1—2009 部分代替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Part 1:General 2009-05-25发布 2009-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5768.1—2009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原则 一般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 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GB 5768.1—2009 前言 GB5/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一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一第4部分:作业区 一第5部分:速度管理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5768一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 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一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一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增加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原则(见第3章)。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新的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 标志和标线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璨璨、何勇、高海龙、姜明、王超、侯德藻、张帆、杨文静、郭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768—1986,GB5768—1999。 I GB 5768.1—2009 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 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遵行状况,告示道路状况 和交通状况等信息, GB5768.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充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 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 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16311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T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2382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3原则 3.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传递信息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 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 3.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3.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4一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按GB5768(所有部分)规定执行。 4.1.2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宜遵循本部分 附录A的要求。 4.1.3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指标应符合GB/T18833和GB/T23828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标线的 颜色指标应符合GB/T16311的具体规定。 4.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用基本图形见附录B。 4.2使用 4.2.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维护良好,以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整、清晰、有效。 4.2.2当道路临时交通组织或维护等原因标志与标线信息含义不一致时,应以标志传递的信息为主。 4.2.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成品和(或)材料,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 GB 5768.1—200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以下程序: a) 提出方将研究申请报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告 应说明特殊使用需求、新标志和(或)标线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等;同时承诺研究成果不受 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b) 研究过程中与标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使标委会能够了解研究的进展及情况, c) 研究完成后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形式报备标委会。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新标志标线产生 的背景、研究过程及结论;并在研究报告报备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试验研究场地 d) 标委会组织对研究结果的评议,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试验场地 e) 标委会根据评议结果,通知提出方是否可以在一定区域试用。 f) 如果可以试用,标委会通知若干地区试用新标志和(或)标线,并请各试用方提供试用评价, 标委会根据试用评价,决定新标志和(或)标线是否纳入条文修改,如果纳入修改,则进行标准 条文修改的程序。 2 GB5768.1—2009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B.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见表B.1。 表B.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基本图形 序号 形 说 图 明 直行,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 个 向左,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 向右,车道或道路的行驶方向 车道指示,正对车道,指明车道属性或目的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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