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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2 3302 浙江省宁波市 地方 标准 DB3302/T 1150—2023 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judging the significances of executive decision 2023 - 12 - 15发布 2024 - 01 - 15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2/T 1150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波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甬安社会评价研究院、 象山县司法局、宁波市标准化研究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利奇、林坚东、沈锦涛、倪海龙、叶新火、赵庆远、胡一俊、应海波、曹秀 玲、陈莲、吴文卓。 DB3302/T 1150 —2023 II 引言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规范化工作是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对决 策机关而言,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的重难点在于行政决策事项 “重大性”的判定。因此,有必要对行政 决策事项 “重大性”的判定建立规范,作为行政机关建立本单位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办法的技术 指 导,辅助行政机关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文件中的行政决策事项 ,其内涵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 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或确定行动方案的活动与过程,对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中第三条规定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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