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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修订) (1998年5月20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7年4月25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修订 2007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自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检查,保证宪法和 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下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 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 ─ 1 ─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和法规性决议、决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 施机关,重点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是: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 ─ 2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经主任会议决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制 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组织、范 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执法检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建立执法检 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 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在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学习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资料。在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 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 样调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 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但是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应当 遵守公务活动中的有关 纪律和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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