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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 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 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 第十一条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 人。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贫困地区广播电 视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件。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广 第十二条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当地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 播电视活动,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活动,并接受上级广 的程序报批。 开办教育电视台、教育收转台,应当按照国 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 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审批。 是: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申请开办非 (一)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 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经当地广播电视行 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 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开办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应当经县(市) 管理制度: (三)领导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播电视站,并对播出节目实行审查监督: 审批。 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定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 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网、卫星电视广 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经建设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 播地面接收设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和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节目依照职权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增加节目套数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 或开办专业频率、频道,应当按照开办广播电 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无线电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工 台、电视台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 商、财政、物价、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 视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不 责分工,做好广播电视活动的管理。 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确需变更台名、台标 第八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 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 受社会的监督。 视站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其许可证由 原审批部门收回。 第二章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中 断播出,确因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播出的,须经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 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包括无线广播电 停止播出超过三十天的,视为终止,应按前款规 台、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 定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有线广播电视站是指接收、传送广播电台、 电视台节目并可自办广播节目的机构。 第三章广播电视网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开办。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开办教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网是传送广播电视信号 育电视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 到用户的网络,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台、电视台。 差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可以按规定 站、微波台、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 申请开办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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