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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 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 )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规范刑事被害人救 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 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受犯罪行为 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 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 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一)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 (三) 公正、公开、及时、便捷。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 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 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审核、 管理、 拨付和监 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 管理。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公民开展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 第七条 办案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申请的受理、 审 查和救助金的发放。 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 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 核实工作。 第八条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 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二) 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重伤害或者死亡,近 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三) 犯罪行为非由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导致; 2(四) 未放弃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五) 无法通过 诉讼获得赔偿; (六) 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七) 未接受过 涉法涉诉和社会救助; (八) 因犯罪行为造成刑事被害人家 庭生活水平 低于本市 最 低生活保障 线; (九) 在刑事 诉讼期间内。 第九条 申请救助应当 向下列办案机关提 出: (一) 刑事案件 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无法 移送检察机关 追究 刑事责 任或者正在 侦办尚未抓获犯罪 嫌疑人的, 向公安机关提 出; (二) 刑事案件 处于审查起 诉阶段不起诉的,向检察机关提 出; (三) 刑事案件 处于审判 阶段或者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 于执行阶段,被告人及其他赔偿 义务人无力 履行赔偿 义务或者 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 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 出。 第十条 申请救助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特殊 情况也可以口 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 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 救助申请 书; (二) 有效身份证明; (三) 刑事被害人的 医疗救治材料、司法鉴定结论或者死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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