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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实施办法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 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 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 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 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 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 1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 定的法定期限 ;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 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 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 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 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 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 — 2 —同。 承包合同1式4份,承包双方各执 1份,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 执1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八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 用。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 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 ;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 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 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 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 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 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承包方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等 工作。 承包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登记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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