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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2010年2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8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管理,合理、永续利 用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额敏河流域是指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北部边境地区,北至塔尔巴哈台山脊西至巴尔鲁克山西坡, 南至加依尔山、玛依尔山、巴尔鲁克山,东至吾尔喀夏尔山分 水岭。 第三条 在额敏河流域内从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 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额敏河流域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 当符合“依法、科学、规范”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坚持以— 2 —下原则: (一)源流与干流的上、中、下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 (二)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 (四)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额敏河流域内森林、草原 等生态资源的义务,对污染、破坏流域内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 人有权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执行流域综合规划、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工作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额敏河流域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管委会),由流域内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对额敏河流 域生态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流域内打井、开垦土地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协调、执行流域综合规划,审定各县市 和有关方面的年用水总量定额、年用水限额及年度用水总量计 划;— 3 —(四)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的水利、土地、草原、林地等 开发项目; (五)负责保护额敏河流域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禁止一切 非法活动。 第八条 流域内的水利、土地、草原、林地、矿产开发等建 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除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外,应当 报管委会 备案。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 污许 可证的规定 向额敏河流域 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在额敏河流域内新建 向水 体排污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 在额敏河流域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 及在流域内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遵 循“先评价, 后开发”的原则, 并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相应的审批 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 置排污口、兴建与水 资源保护 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 旅游、娱乐等其他可能影 响饮用水源水量、水 质的活动。 已设置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 的设施:应当限 期拆除。 流域内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使用单位按照水 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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