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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09年4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2日四川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 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 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 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 、 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 — 1 — 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 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 (二)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 生态破坏事件; (三)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 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事件; (四)各类群体性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 涉外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 、 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四条 自治州、县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 、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 件的应对工 作负责。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 — 2 —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 作。应急指 挥机构由人民政府 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 驻自治州、县中国人民 解放军和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 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必要 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 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 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的综合协调。 自治州应急指 挥机构内设相关工作小组,负责应急措施 的组织和落实。必要时,可以 聘请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有关专家学者,为应急指 挥提供决策建议, 参加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 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 相 结合的原 则。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进 行排查和综合性 评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救援物 资、资金、 项目的监管,规范 接受救援、 捐赠、对口支援工作。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 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 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 方面,同相 邻地区人民政府 开展合作与交流,建立共 同联防机制。 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 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 决定、 命令,以及应急处置、救援和突发事件 有关现况信息,应当 及时公布。对涉 及突发事件的 谣言、传言,应当及时公开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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