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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 律法规,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 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并可作 出决定: (一)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四川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省本级财政决算; (三)四川省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动; (四)四川省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 1 — (五)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四川省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本决定第二条所列 事项时,应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 财经委员会)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应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转 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 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报省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20天前,财经委员会应会同 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年度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 出初步审查意见。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 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 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确需 — 2 —作的部分调整,省人民政府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20天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 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可以要求 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本决定第二条第(六)项所列事 项进行专项审计。 八、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 方面的专题报告。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或其 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受询问或质询的省人民政府或 其有关部门必须予以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特 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人 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 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九、财经委员会应当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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