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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8年1月1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 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川羌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行政区 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 相承、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 空间。包括: (一)古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口头传说和表 述; — 1 — (二)具有代表性的戏剧、曲艺、山歌、民谣、音乐、 舞蹈、绘画、杂技等表演艺术; (三)有民族民间特色和代表性的传统节日、礼仪、习 俗,体育竞技、民间游艺;有关大禹的民俗活动及其他有研 究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四)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代 表作品; (五)气象、历法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 与实践; (六)反映红军长征途经北川时的故事、歌谣及形成的 特色文化; (七)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自 然场所和文化空间等。 第三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 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 承发展的原则,并采取认定、建档、保存、研究、宣传等措 施予以保护、弘扬和振兴。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 — 2 —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 需经费纳入本 级 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内的国 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和普 查工作, 编制保护规划,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名录,确 定抢救的 重点项目,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 办法 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 组织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 运用文字、 录 音、录像、数字化 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按专业标准进行真实、 系统和全 面的记录,并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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