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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 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 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 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 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 等行政管理职责。 — 1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 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 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 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 当的补助资金。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 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 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 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和公众参与的 原则,规划编制时应当进行听证和专家论证。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公路规划及 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批准的公路规 划。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或者与 规划不一致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随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 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可 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 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五)开发、经 营公路的公 司依法发行 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 摊派。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 他用。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基本建设程序 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 招投标制度和工 程监理制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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