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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 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 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 —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 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 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 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 、 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对于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 建筑区划 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 — 2 —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 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 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 (市)县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 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 (市)县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 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 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 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 体业主共同 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 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 划内专有部分 占建筑物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 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 意后,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 (市)县房产行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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