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章 就业失业管理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五章 创业促进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失业保险 第八章 人力资源市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 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就业促进有关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 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 的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 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 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 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大中专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群 体实现就业。 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 — 2 —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解决就业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 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 促进就业和创业。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级督查制度, 对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督查考核,促进城乡劳动者充 分就业。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 体负责就业促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 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 的就业失业人员登记和统计、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就 业政策宣传等就业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促 进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 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 开展就业促进工作, 引导和帮助城 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劳动 权利。 第十二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开展就业促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5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