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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4年11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的志愿服务 活动。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 个人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者组织、志愿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 第八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注册机 出于自愿,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 构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 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 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 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 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社会团体。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 (--)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 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表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应当设立志愿服务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4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NO.2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 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 动; 明;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 第十六条志愿者的义务: 流和合作;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并为权益受到侵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 的行为。 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 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 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 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有特殊困 为志愿者: 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年满14周岁; 第十九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 (二)身心健康; 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当征得 系。 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 志愿服务。 间应当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当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的条件。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 进行监督; 使用本志愿者组织的标识。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 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NO.2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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