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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千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犬只进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 第一章总则 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 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 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 养区和非限养区。 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 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 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 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 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 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 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管理协调机制。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 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 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第二章一般管理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 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放犬只,违法携带 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N0.637 起巧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 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 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 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 区域养犬。 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 第十一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 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 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 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 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 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 诉入。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惠有狂犬病和死 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三章限养区管理 第十三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 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 第二十条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 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 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 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助犬。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 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 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 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 办理审批手续。 批准。 第十五条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 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 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第二十二条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 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 检验检疫证明。 登记、办证。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 第二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 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三)有专人管理;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设施。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 3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N0.6
法律法规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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