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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 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 2005年5月1日起施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 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 1 —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 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 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 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 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 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 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 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 2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 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 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 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 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 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 不得涂 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 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 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 送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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