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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 (2016年 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合作与参与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区教育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终身学习 — 1 — 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治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教育的组织 、 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开发、利用各种教育 资源,以社区居民为对象,开展的旨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 活,提高居民素质、技能和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的教育 活动。 第四条 社区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建 设的重要内容。社区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 合、公益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全民学习与社区建设相结 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在开展社区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教育的 领导,将社区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鼓励 — 2 —和扶持措施,促进社区教育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社 区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社区教育议事协调,统筹社区教 育资源,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重大问题。社区教 育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 社区教育工作。 在村(社区)开展的社区教育活动应当征询村(社区) 自治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社区教育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社区教育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二)制定社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三)指导社区教育机构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四)开展社区教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五)负责社区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社区教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社区教育的相关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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