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1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经营 第六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 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 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损坏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行为,保障 供水、用水安全。 市发展改革、 财政、 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 规划、 卫生、 环境 保护、 公安、 住房保障、 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 市供水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 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市供水水量与水质 并重,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推行分质分类供水,统筹兼顾 生产用水及其它用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供水用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依法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并 2定期组织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城市公共供水为主体,备 用水源及其他形式深度净化水为辅助的城市应急备用水源体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 规划、 卫生、 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 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九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预留供水设施建设用地。规划 确定的水厂、 水源井、 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 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供水工 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 程序后方可 开工建设,并严格 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 技术标准和规 范。 第十一条 建设工 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5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