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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 — 1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 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 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 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 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 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 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 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 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 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 工作。 — 2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六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 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 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 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 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第八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 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 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 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 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 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发布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 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 扩)建、 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 手 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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