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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山 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 企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以及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务公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将生产经营与改革发 展的重大决策、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内容,通过一定 形式向职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企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稳 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长远规划、 年 1 度计划、 企业经营和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 重大基建项目与 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改革、 改制、 兼并、 破产、 出租、 拍卖 的方案;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包括工资分配、 职工 奖惩、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社会保险、 生活福利、 职称评定、 用工 裁员、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公车、通讯费支出、出差出国 (境)费用支出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述职评议的结果。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 (三)公开栏公示; (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第七条 企务公开的时间: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 一次; (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 的应当及时公开。 2第八条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单位企务公开 实施监督。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企业的工会 组织实施监督,并负责向下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企业的领导人员不按规定实行企务公开或者公开 内容失实的,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对企务公开实施监督应当保护。 对 参与监督的职工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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