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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号 邮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邯郸市防洪条例 (2005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防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 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责任区内抗洪抢险、救 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灾安置、社会治安、卫生防疫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 第六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 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制、分级负责制、分部门负责制、技术参谋责任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制、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 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 对在防洪和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 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 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 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 民政府制定。 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八条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确 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有关防洪 定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基本依据。防洪规划按照下 任务。具体职责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 列规定编制: 行业主管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 (一)市和县(市)、区区域防洪规划由本级 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抗洪工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 作。 划和上一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汛指挥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指 (二)城区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区水行 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汛期,乡(镇)人民政府、街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 道办事处以及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组建 本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临时防汛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有关工作。 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区防汛 纳入城区总体规划。 办事机构,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 (三)滏阳河、南洺河、北洺河、支漳河分 责城区防汛抗洪等工作。市级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洪道、魏大馆排水渠等跨县(市)、区的行洪排涝 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河道、渠道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可以设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防汛抗洪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流域范围 (四)县(市)、区管理的行洪排涝河道的防 划分防汛抗洪责任区。紧急防汛期,责任区可以 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 设立抗洪抢险临时指挥部。 据流域规划和本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区抗洪抢险临时指挥部在同级防汛指挥 (五)大名泛区、永年洼、黄粱梦洼等蓄滞 15—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年第2号 洪区及其他缓洪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 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修改防洪预案,应当依据编制程序办理。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防洪预案确定的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和 洪预案,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其 其他有关部门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 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洪的自保预案。 泥石流的区域制定相关防治规划,建设观测、预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经批准 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转 的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指令。 移方案。 第十五条防洪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第一, 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兴利除害并重的原则,采取蓄、泄、滞、引、补、 东武仕水库、滏阳河东武仕水库至黄口闸段, 调相结合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雨洪资源利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县(市)、区的行洪 用规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集体或者个人兴 排涝河道、渠道及蓄滞洪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集雨蓄洪工程。 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进 平原和山区应当利用现有河道、渠系、集雨 行审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 工程,科学引用、储蓄雨洪资源。 则实施具体管理;其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 水库在汛期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天气预报、 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由县(市)、区水行 工程状况等因素,经科学论证后,按审批权限报 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由有管辖权 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备案,可以动态控制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库蓄水位。 市城市建成区内渚河、输元河和支漳河分洪 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就地收集、入 道左西橡胶坝以上段等行洪河道,由市水行政主 渗、储存等措施,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地下排水管网、轴升泵 第十一条防洪预案是针对暴雨、洪水可能 站等排水排涝工程设施,由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 引起的洪涝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措 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排水沟渠由所在区(县)有 施和应急部署,是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 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范围 防洪预案应当结合防洪工程现状、社会经济 内的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 情况,因地制宜进行编制。主要包括:编制原则 第十六条小型防洪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 与依据、抗洪抢险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措 赁、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经营的,经营者 施、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 必须确保工程完整,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十二条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依 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 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的防洪预案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规划治导线是河道整治和修建控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依据。 备案。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的河 市和县(市)、区管理的河流、蓄滞洪区、缓 道,应当依据河流统一规划拟定河流规划治导线。 洪区及水库的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依 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 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编制, 岸、河道整治等工程设施时,不得任意改变河水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流向。 备案。 未经统一规划的河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城区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城区 管部门可以按照1963年8月海河流域发生的特 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 大洪水过程中各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对河 防洪标准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 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沿河、跨河、占用河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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