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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河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 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 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 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   — 1 —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 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 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 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 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 者按照国 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 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 会审议制度。市、县(市)   — 2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 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 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 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 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 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 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 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 公共安全的需要, 提升社会综合 效益。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编制,应当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相 衔接。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 类专项规划,各 类专项规划应当 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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