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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5日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 作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较多数群众切身利 益或者较多数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1 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 本级决算; (二)依法治市,科教兴市纲要; (三)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 当的决议或决定。 (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 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的事项; (六)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 执法检查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 况; 2(三)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和本级预算 的执行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依法治市、科教兴市纲要年度实施情况; (七)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义 务教育、民族、宗教、侨务政策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 (九)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调整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 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情况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要求报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 (十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教育基金等以及城 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情况; (十五)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及 乡镇设立、撤并; (十六)与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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