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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1995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 年12月26日公布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 , 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卫生 、 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限制养犬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设在 1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可根据限制养犬工作需要,成 立犬类留检所、限制养犬执法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 可证,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的犬,没收、捕捉 无证犬、无主犬、散养犬,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 行防疫注射,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以及 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 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交易活动; (五)环卫部门负责犬类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全市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 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 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本市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 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养犬。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饲养护卫犬 、 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观赏犬和表演 道具用犬,须 持书面申请, 2经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属重点限养区的 报市限制养犬工作办 公室批准, 属一般限养区的 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 公室批准。 第八条 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 居住楼房的公民 只准饲养小 型观赏犬,禁 止饲养其 它犬。居住平房的公民, 除可饲养小 型观赏犬外,经批准 允许饲养其 它犬。 公民养犬,应 持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证 明,到住地公安 派出 所申请,报县(市)、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外国人 申请养犬,由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养犬的公民,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有本市常 住户口(暂住证),年 满18周岁,具 有民事行为 能力; (二) 独院或独户居住,养犬不 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 具有养犬 知识和有关法律 知识; (四)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公民, 必须携犬及批准养犬 手续到当地畜牧兽医 站进行犬的防疫检 查,注射犬用疫苗, 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并 到市、县(市)、 区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登记注册,领 取养犬许可证和犬 牌。 养犬许可证 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 必须缴纳登记注册 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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