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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1995年3月29日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自治县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 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 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 的战略地位。贯彻教育为本、科技兴县的方针,把教育纳入国  — 1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自治县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实行县、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 关部门配合的体制。 自治县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办学。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 育。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幼儿 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六条 自治县发展教育事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和优待。 第七条 自治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和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教育投入 第八条 为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县、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确保对教育的投入。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保证教育 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实际 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 用经费逐步增长。  — 2 —县、乡(镇)教育经费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要保证执行。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工作。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 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做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 教育。不得挪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拨款。 第十条 自治县教育经费实行县、乡(镇)两级管理。国 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补部分,由县财政拨款。民办 教师工资的民筹部分和代课教师工资,实行乡筹乡管。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基金会,多 渠道筹措 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每年提 取教育基金本金的30%和 利息,重点用于补助困难乡(镇)、村办学经费不足或改善办 学条件。 第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 必须管好、用好教育经 费,对学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 效益要加强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县教育结构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 成人教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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