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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促进条例 (2009年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4日山西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风险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 技创新领域,支持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风险投资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风险投资即科技创业投资,是指 向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 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1 第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 家参与,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科技风险投 资工作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研究解决促进科技风 险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风 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 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科技风险 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创办科技风 险投资机构或者直接从事科技风险投资。 第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 2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开展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 业务; (二)代理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风险投资业 务; (三)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四)提供科技风险投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筛选、评价、决 策、实施等科学的运行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作 用,建立风险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和管理制度。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与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 , 共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与转化。 第十四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与科技型创业企业通过 合同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五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 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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