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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送接收 第三章保护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 28~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6 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 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 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报送接收 第八条下列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一)工业、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 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抗震工程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电信、有线电 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 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 人防等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资料。 第九条报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真实、完整;档案的归档整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 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工程档 案报送责任书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机构查询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现状资料。 没有现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补测补绘,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乡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报送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完毕。建 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完善, 重新提请预验收。 未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或者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一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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