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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 护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山西省实施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 、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 使用及其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 蔽、 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 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 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地开人防工程)。 1 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 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 设备房、 仓库、 管理房、 通信和警报 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 市、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计划编报、 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 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 经信、 消防、 财政、 国土、 环保、 住建、 城管、 交通、 规划 、 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 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的 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 地上地下结 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 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 广场、 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 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 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 政策。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免收城市 2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等规费;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 程的用电需要,并按照民用价 格收取费用。 第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建设, 建设经费由财政 预算安排。 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 位投资建设。 地开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利用 易地建 设费、 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建设。 第七条 除人民防空指挥、 通信等 涉密工程外,人民防空工 程的设计、 施工、 监理和防护设备的 采购,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实 行招标。 第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十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 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 积修建防护 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 除前项规定以 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 面 总建筑 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 不低于地面建筑总 面积 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 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与地面建筑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后 续按照要求建设的,根据工程 进度返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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