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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 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早、雷电、冰雹、大雾、灰霾、冰 冻、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 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 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 划、综合防治的原则。 — 1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 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 需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 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依法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 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卫生、环保、畜 牧、救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 、 预警、防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 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 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 要内容是: (一)气象灾害 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 — 2 —(二)气象灾害防御原则、 目标; (三)气象灾害 易发区、重 点防御区 ;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 要任务和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 设施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 措施。 第八条 编制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 的建设开发利 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 交通、旅游 等专业规划,应当 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 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系 统、预警 信息传播系统和应 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 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 关部门编 制,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林业、 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 气象灾害监测 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 信息的共享工作。各部 门、单位 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 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各 自 职责提供雨情、水 文、旱情、森林火 险、草原火 险、地质 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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