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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 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 — 1 —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 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 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 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 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 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 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 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 予表彰和奖 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 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 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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