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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 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含特 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 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  — 1 —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 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 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学校主管 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和行 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地震、气 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校长是学校安 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安全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 2 —(一)法律知识、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二)安全保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卫生、食品、自然灾害、交通、网络等突发 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饮服务、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 (八)安全工作检查、 考核、奖惩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高等学校 及中等规 模以上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 全保卫 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 备。 其他学校应当 配备经过保安 培训的专( 兼)职安全保卫人 员。 第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 机构和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 (一) 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 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 好学校防 火、防盗、防食物中 毒、防治安事故工 作; (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 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 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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