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 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 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 互助性 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1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 澳、 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 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符合规 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 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 控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 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 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 检举、 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 2的行为。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 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 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确定单位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确定单位缓 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第十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 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 开会议,必要时, 由主任委员或者五分 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4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