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3 0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 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 根据国务院《 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工 —3一 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 ( 区)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 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 民化管理。 第 四 条 市 、县 (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统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分级分类 管理制度,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明确各部门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 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丽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 含部分环境卫生内容), 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绿色、生态的地方特色。 第 五 条 市 、县 (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 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 (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 域由市、县 (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 一4一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 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 六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 务;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或者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 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 益组织,倡导 居 ( 村 )民委 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 约,支持和动员志愿者、 居 ( 村 )民、公 益组织积极 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 治理工作,共建 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 知识的教学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和公共 场所的宣传牌 (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 面的公益性宣传 内容。 第 七 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 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 场化和社会化,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 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 八 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 一5 一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4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