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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006年第5号(总第163期)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 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由阜新蒙古 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阜新蒙古族自治 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阜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 2006年1月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 第四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兼通 称自治县)蒙古族教育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蒙、汉文的领导成员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由专门 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蒙古族教育,是指自治 蒙古族学校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当由兼通蒙、 县境内兴办的在教学用语、教学用书、教学内容、 汉文的蒙古族公民担任。 师资队伍、学校(班)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蒙 设立蒙古族学生教学班或蒙古语文教学班的 古族特点的教育。 中、小学校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蒙古族公民 第三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县蒙古 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 族教育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蒙古族教育实行七年制小学 民族、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应当按各 教育,加强初中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技 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族教育工作。 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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